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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伤他人后自杀身亡 遗产范围内予以赔偿

发布时间:2011-07-26 09:20

 

因怀疑一女子与自己丈夫有染,持刀将其砍伤,随后该妇女喝下农药自杀身亡。受害人将死者丈夫、子女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近日,顺昌法院就一起侵权人死亡后所引起的继承人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侵权责任的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各被告应当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赔偿原告5.6万余元。

20101024日中午,妇女陈某在朋友家中吃饭,席间喝了不少酒。饭后,陈某在村中闲逛时,看到女子肖某在村小卖部门口聊天。因猜疑其与自己丈夫有染,不由妒火中烧,趁着酒劲,拿着菜刀跑到肖某面前,举刀便向肖某砍去,当即把肖某砍昏在地。行凶后的陈某跑回家中,越想越怕,便喝下农药自杀,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鉴定,肖某构成九级伤残。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相关损失。肖某受陈某伤害致残事实清楚,应由侵害人陈某赔偿相关损失,由于陈某己死亡,其赔偿的金额应由其遗产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进行赔偿。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链接: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来源:2011年7月7日《法制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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