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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昌县法院宣判首例醉驾入刑案

发布时间:2011-08-03 16:50

    7月28日,顺昌县法院判决因醉酒驾驶摩托车将行人撞伤的肖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这是顺昌县自《刑法修正案(八)》5月1日正式实施后判决的首例醉驾入刑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肖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由金溪大桥往水南方向行驶,将在人行横道上行走的王某撞倒,造成王某轻微伤。经交通部门认定,被告人肖某负全部责任。经检验肖某体内血样乙醇浓度为86.8mg/100ml,属醉酒。案发后,被告人肖某积极将伤者送医,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肖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肖某系自首,并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来源:2011年8月2日《法制今报》第10版)

编辑:朱志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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