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福建顺昌法院网
今天是:

 
闽三级两地法院合力打击规避执行

发布时间:2011-08-05 10:10

本报讯 (记者 梅贤明 通讯员 法)近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顺昌县人民法院、海沧区人民法院三级两地法院执行局干警来到位于厦门海沧区的金中大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中大”)厂区内,向厂区内十余家租户下达限期退出租赁土地或厂房的通知,同时对“金中大”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洪美美作出罚款及限制高消费令的决定。这是在全国反规避执行活动中,福建省法院加大对规避执行行为反制力度背景下的一次重大联合执行活动。

“金中大”作为被执行人,所涉案件众多。经省高院、南平中院裁定,涉及“金中大”的系列执行案件由顺昌法院执行。该系列执行案件共13件,总标的(含利息及逾期违约金)金额约8000万元,申请人涉及银行、建筑、纺织、贸易等十余家公司。经调查,“金中大”唯一可供执行的财产是其位于厦门海沧新阳工业区内的土地及厂房,法院依法对该土地及厂房进行了查封。

但在执行过程中,“金中大”并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不断设置各种障碍恶意规避、阻挠执行。“金中大”擅自在被查封的空地上建起“铁皮房”,连同被查封的厂房分散出租给十余家租户,开办小工厂及用作仓储库房,签订长期租赁合同,最长的承租期达30年,并私自占有巨额租金,拒绝向法院申报财产。当法院要求各租户提供租赁资料时,被执行人竟指使社会闲杂人员对承租户进行威胁,阻止租户向法院提供租赁资料,导致法院无法准确了解厂区内真实租赁情况,影响执行决策。在对厂房进行评估的过程中,“金中大”还纠集社会闲杂人员对抗执行,阻挠厂房评估,干扰法院干警办案。

由于“金中大”的规避执行,严重影响了执行秩序,导致案件久执未结,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引起了部分债权人的不满。在反规避执行活动中,福建省法院将“金中大”系列执行案件作为全省首例打击规避执行活动的典型案件,采取有力措施下重拳打击。在省高院的指导和协调下,省高院、厦门中院、南平中院、顺昌法院、海沧法院于720联合开展了针对“金中大”的执行活动,相继对“金中大”及其法定代表人洪美美采取了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出境、罚款等强制措施,对被执行人及社会起到了很好的威慑和警示教育作用。

(来源:2011年8月3日《人民法院报》第4版)

 

 

编辑:朱志荣    

 

 

关闭窗口

您是第位访客

Copyright©2017 All right reserved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闽ICP备06025044号 网站标识码:3507210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