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路原本是为了方便村民生产作业的,但是顺昌市一村民叶某却为了一己之利,在该路上修建铁门,切断了其他村民上山之路,导致村民林某无法上山对椎栗林进行管理。日前,顺昌县法院依法对此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叶某排除路上障碍物,保持山路通畅。 法院经过调查得知,原告林某与被告叶某系同村邻里,2000年,林某在山上种植了一片椎栗林,前往椎栗林的山路早年是一条机耕路,后来由村里出资进行了拓宽,形成了如今的“倒材路”,这条路正好从叶某承包的土地上穿过。2006年,叶某在自己的土地上修建了养猪场,为了便于管理,2007年,叶某修建了猪场大门,将一段路圈进了养猪场。上山的路被切断,林某无法上山对椎栗林进行管理,双方发生纠纷,林某诉到法院,要求叶某清除路障,保持山路畅通。
顺昌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土地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被告叶某在其承包的土地上修建养猪场时,对于历史上形成的必经道路应予保留,并保证畅通。位于被告土地上“倒材路”是原告上山管理椎栗林的必经之路。现被告占用该道路,并修建大门,阻碍了通行,影响了原告的生产经营,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因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来源:2012年4月26日 《法制今报》“今报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