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外嫁女蔡某是某村村民,2011年7月外嫁到本县其他乡镇,结婚后户口一直未迁出该村,也未享受到其丈夫所在村集体待遇。2012年1月,村里发放给每位小组成员过节费1100元,但以蔡某系外嫁女,不能享有村民待遇为由,未发放过节费给蔡某。 【法院判决】外嫁女蔡某因其户口未迁出且未享受到其他社会保障,起诉要求原村集体支付其应享有的2012年过节费。顺昌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原告蔡某的诉求,判决被告某村委会支付蔡某过节费1100元。
【法理评析】女子外嫁,是否仍享有原村集体福利?该案中,原告是否能取得被告发放的“过节费”,要以其是否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来判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需在尊重村民自治的前提下,结合户籍因素和生活保障基础作综合考量。从户籍情况看,本案原告自出生起即落户并一直居住生活在被告村集体,已原始取得了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的确认,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取得其他社会保障之前,一般不宜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丧失。本案中原告婚后户籍未迁入其丈夫所在的村集体,未享受其丈夫所在的村集体村民待遇,且被告未举证证明原告已取得其他社会保障,不能仅因原告外嫁而剥夺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被告应平等对待每位村集体成员,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发放2012年过节费11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登载于2013年2月26日《闽北日报》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