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 (一)公诉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如: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除外。
(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⑴侮辱、诽谤案;⑵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⑶虐待案;⑷侵占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⑴故意伤害案(轻伤);⑵非法侵入住宅案;⑶侵犯通信自由案;⑷重婚案;⑸遗弃案;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⑺侵犯知识产权案;⑻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二、民商事纠纷案件
基层法院受理除上级法院管辖外的各类民商事案件,包括:1、人格权纠纷案件。2、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3、物权纠纷案件。4、债权纠纷案件。5、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案件。6、与公司、证券、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案件。7、选民资格、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认定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申请支付令、公示催告等适用特别程序案件。8、其他民事纠纷案件。
三、行政案件
受理除上级法院管辖外的下列行政诉讼案件: ⑴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⑵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⑶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⑷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⑸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⑹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⑺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⑻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