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翁玉辉、张海林、蔡秀琴:
本院对廖忠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闽0721民初4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翁玉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廖忠借款25000元;二、翁玉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廖忠缴纳公告费560元;三、驳回廖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5元,由廖忠负担557元,由翁玉辉负担528元。案件受理费应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顺昌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