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顺 昌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嘉兴凯益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本院受理原告张富盛与江西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嘉兴凯益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昌百川薪晟科技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根据张富盛申请,本院作出(2022)闽0721民初109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嘉兴凯益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昌百川薪晟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共计200000元。2022年10月26日,又根据张富盛申请,本院作出(2022)闽0721民初109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闽0721民初1095号民事裁定书、(2022)闽0721民初109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22)闽0721执保99号财产保全告知书、(2022)闽0721执保100号财产保全告知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庭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2022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