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饶应春、陈兰玉拥有的坐落于建阳区潭城街道建溪南路68号(水岸名都)10幢1-3层103房(潭房权证建阳字第20113317-1号、潭房权证建阳字第20113317-2号)的公告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闽0721执恢314号
饶应春、陈兰玉:
关于申请执行人谢宝才与被执行人饶远星、饶贤梁、饶应春、陈兰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本院已于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作出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饶应春、陈兰玉拥有的坐落于建阳区潭城街道建溪南路68号(水岸名都)10幢1-3层103房(潭房权证建阳字第20113317-1号、潭房权证建阳字第20113317-2号)的执行裁定书,并通过摇号选出福建国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现评估报告已作出,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房地产市场价值评估的《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总价为111106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视为送达评估报告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顺昌县人民法院提出。
联系人:曾法官 18065771581
2022年10月28日